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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象棋甲级联赛规程总则

来源:作者:admin毛时间:2023-11-30点击:864次
甘肃省象棋甲级联赛规程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广和普及象棋运动,提高全省象棋水平,选拔和培养优秀的象棋人才,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甘肃省体育竞赛的管理规定及甘肃省象棋运动协会章程,特制订本规程总则。
第二条 甘肃省象棋甲级联赛是由甘肃省象棋运动协会主办的,全省广大象棋爱好者共同参与的省级象棋赛事。
第三条 本联赛所有比赛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体育比赛的管理制度。本规程是指导本联赛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本联赛除本规程规定外,参加比赛的所有棋手、裁判和工作人员应遵守中国象棋协会有关规章制度,遵守甘肃省体育局有关体育竞赛的各项规定,遵守象棋规则。严守赛事纪律和象棋运动的道德理念。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本联赛的组织机构包括:领导机构、 联赛委员会、竞赛组委会、裁判委员会和宣传推广委员会。
第二条 领导机构由主办方担任,负责指导和推动本联赛的发展,确保本联赛的顺利进行,并对本联赛的工作及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联赛委员会是本联赛的决策机构,由所有省象棋协会团体会员单位派代表组成,决定联赛规则、组织各项活动、审核比赛成绩、评定积分排名等事项。
第四条 竞赛组委会是本联赛的具体组织者,负责比赛场馆的运营管理,起草和发表各种通知,组织相关配套服务和策划比赛关键信息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 裁判委员会是本联赛组委会的组成部门,由本联赛的高水平专业裁判组成,负责比赛的裁判工作、裁判员选拔和培训等相关工作事宜。
第六条 宣传推广委员会是本联赛组委会的组成部门,负责联赛的宣传和联赛的文化建设。负责象棋运动的推广及市场的开发。
第三章 赛程和比赛
第一条 本联赛采用预选赛及总决赛相结合的比赛形式。预选赛参赛队伍为上一赛季降级的四个队和上个赛季未进入前十二名的队组成,采用积分编排制,产生前四名晋级总决赛。(年度锦标赛团体赛,每年五月份举行)
第二条 本联赛总决赛分为预赛和决赛两个阶段,预赛在第一天进行,十二支队伍分为两组,每组进行N轮单循环比赛,前三名进入半决赛。半决赛在第二天进行,半决赛A组(前六名)、B组(后六名)进行N轮比赛,A组产生五六、三四、一二名;B组产生后四名(降级)、七八名。决赛在第三天进行,采用三局两胜制,产生冠亚军,三至八名 。(年度锦标赛个人赛,每年九月举行)
第三条 本联赛比赛时间、场地、规则等有任何变更,必须在赛前进行公告,并送达各代表队。
第四条 比赛开始前,参赛代表必须到指定场地进行资格认证、审核参赛规则,并签订参赛协议。参赛代表需要具备对赛表和赛制的充分了解和接受,并承认赛事组委会的所有要求和规定。
第五条 若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自然灾害、交通瘫痪、不可预见的事项等)造成比赛无法正常进行时,组委会有权取消比赛或调整比赛日程安排等相关事宜。
第四章 竞赛规则
第一条 本联赛比赛规则采用中国象棋协会审定的最新的竞赛规则。赛前的补充规定与本规程总则有同等效力。所有选手必须排除不正当的手段,采用合法的方法进行比赛,成绩由裁判员监督、判定和确认。
第二条 选手应当穿着整洁、规范的服装出场比赛,遵守赛场纪律,规范比赛行为,服从裁判,尊重对手 。
第三条 选手严禁在比赛过程中进行非法和不具道德规范的行为,如人身攻击、语言暴力、粗俗行为等,一经发现取消参赛资格。
第四条 比赛选手严禁在比赛期间使用电子设备或通讯工具进行作弊,如发现,取消比赛成绩,终身禁赛。
第五章 裁判员
第一条 裁判员是比赛过程的组织者,由赛事组委会统一安排。裁判员必须具备相应等级证书,熟练掌握和运用赛事规则,有较高的道德修养和执业精神。
第二条 裁判员应当公平、公正、公开、文明、独立地执裁,按规定程序判决和处理比赛期间的争议。裁判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影响比赛的正常进行。
第三条 裁判员应当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杜绝任何不恰当、不道德或不公正的行为。
第四条 本联赛裁判员需接受专业培训和考核,并根据赛事组委会的要求提供相应的社会诚信记录、比赛执裁经历等资料。
第五条 本联赛将根据裁判员的等级、赛场表现、培训成绩和临场执裁水平,对优秀的裁判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赛事宣传和象棋推广普及
第一条 本联赛积极开展赛事宣传和象棋推广普及,充分依托网络、融媒体、自媒体等方式,向广大象棋爱好者宣传本联赛的比赛进程、赛场实况、选手背景、奖项设置等信息。
第二条 本联赛所有参赛代表队应积极参与象棋推广普及和交流活动。在比赛期间,各代表队应主动参加赛会组织的象棋文化、象棋收藏展览、互动交流及象棋讲座等活动,不断开拓和提高自身的素质和知识水平。
第七章 违纪违规处理
本联赛对于违纪违规、不道德行为 ,视情节和程度轻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与相应处罚。如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条 本规程总则的解释权修改权属于甘肃省象棋运动协会。
第二条 本规程总则自首次实施之日起生效。